重庆市潼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rd.cqtn.gov.cn   来源:区人大办   责任编辑:区人大办   2025年4月14日 10时13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5年9月30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6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领导,各专工委办负责人,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在潼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区公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会议或集中审议会议。

分组审议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开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会议时,相关议案或报告的提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如有重要人事任免议案,可根据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党员和领导干部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

第十九条  区人大年中会议如果以人大常委(扩大)会形式召开须有过半数代表参加(列席),会议始得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委会,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在议案的说明后,应当进行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

全体会议和审议期间,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  拟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研究后,由主任会议进一步审查或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人数为5-7人,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相关议题的调研报告。

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和审议下列报告: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八)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区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态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二)区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的其它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机关有关专工委办征求意见;区人大机关有关专工委办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报告机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条  对专业性强的工作,常委会可以委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前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分组审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工委办及时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提请,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评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针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专题询问应一事一问、一问一答,并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能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或受他人委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等,在常委会公报上发布,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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